某企业货币资金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实行全面预算体制,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 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 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它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 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安排和落实, 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一)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必须提前5 天通知财务部。(二)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必须提前10 天通知财务部。(三)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 天,改证须提前之大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两次。(四)办理汇票须提前两天通知财务部。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 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10 天。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申办部门自负其责。第三章现金管理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一)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二)支出范围: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3.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4.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5.因采购地点不确定、 交通不便。 收款对方元银行帐号不能办理转帐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