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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条 为仔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法律规范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企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外建筑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建筑企业,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外工商登记注册的建筑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园林绿化企业
省外入川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省外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的验证登记管理第五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应当依法在四川省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川验证登记,申领《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未办理验证登记的省外建筑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揽业务
验证登记证有效期一年,期满后失效
需继续开展业务,应申请验证登记证续期或重新办理验证登记
第六条 省外建筑企业办理入川验证登记,应当填写入川验证登记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资料:(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扫描件(加盖企业印章);(二)企业驻川办公场地证明;(三)企业驻川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入川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原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