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法律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四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依法接受监督
(一)范围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 1、2、3 目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 500 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局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主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其办事机构为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