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铜陵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铜政办[2024]48 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法律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行为,制造文明清洁、法律规范有序的施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切与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建设、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全市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环保、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主动做好施工现场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之间应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县、区政府、开发区(含各类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实施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业务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项目招投标时将施工现场管理具体要求作为实质响应招标的必要条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申报手续前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规定专款专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质监、安监、环保等有关申报手续,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技术措施或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和违反文明施工的行为,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及时向所在辖区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组织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