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 108 号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10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12日 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参加各方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市政公用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综合要求指标所能完成与达到程度的认定和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造价30万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1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和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其中,国家规定的特别行业的专业工程和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和用户评价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 银川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量监督站)为银川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具备国家建设部规定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应条件和能力,并经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经建设部、自治区建设厅和市建委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查询,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反映。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仔细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 提倡在工程建设中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纳先进的科学技术,鼓舞建造优质工程。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质量监督站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条 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构件、预拌混凝土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