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黑龙江省实施工会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或者其他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不得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
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本省各级工会组织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工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
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者车间、科室工会会员的意见提出建议,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企业和实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