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编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某某大型国有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应收账款质押合同重要提示请出质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 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质权人予以说明。出质人:—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通讯地址:质权人:分(支)行负责人:通讯地址:鉴于:(以下称“债务人” )与质权人签订了编号为的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意以其有处分权的应收账款提供质押。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出质标的及登记1.1 出质标的为(以下称“应收账款”)。1.2 应收账款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为准。1.3 质权的效力及于应收账款在质押期间内产生的孳息(若适用)。1.4 质权人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应予以协助。第二条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 3 —2.1 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币种(大写金额),其他具体内容按主合同约定。2.2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及担保物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3 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出质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专用账户及通知3. 1 质押期间,出质人应在质权人处开设账户(账号:)(以下称“专用账户” ),作为已出质应收账款的专用收款账户,该专用账户是唯一的,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改或另开立。质押期间, 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 出质人不能支取、 划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使用专用账户内的款项。3.2 出质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按本合同所附 《应收账款出质通知 /确认函》格式通知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下称第三方债务人),告知应收账款出质的事实及专用账户账号,并取得第三方债务人的确认回执。▲▲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4.1 出质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 4 —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