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讨论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讨论 陈杨洪文霞 摘 要: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价值巨大,同时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和非法共享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公民会面临着个人信息时刻遭受暴露的风险。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如法律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这不利于增强公民的维权意识,同时会放纵个人信息侵权事件的发生。因此,针对上述弊端,应当要实行给予人工智能主体资格、推动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等举措来为被侵权者提供救济,從而切实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进程。 关键词: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立法完善 一、人工智能时代个人信息的概况 (一)个人信息的属性分析 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我国多部法律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均有提及,并且学界也无较大争议,即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1]从这个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 第一,个人信息的主体是自然人,而非法人。因为个人信息承载着一般人格利益和隐私利益,而法人是不具备人格利益的。因此,法人不能成为个人信息的主体。 第二,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它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也可以单独或联合识别。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识别并不是指识别范围的大小,而是指识别信息主体的可能程度,即能在多大程度上将网络上的个人信息与现实中的人相匹配。 第三,个人信息兼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属性。目前学界对于“个人信息”的概念界定都偏向于将其定性为人身属性。但笔者认为,目前网络诈骗案件频发,不能否认有一部分的案件受害人是因为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导致被骗,此时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受害人遭受的不仅仅是个人利益的损失,同时也是财产利益的损失。因此,人格权保护固然是重点,但财产权依附于人格权而产生,二者都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判决仍倾向于推断是否侵犯其隐私权,受害方也并没有要求财产属性损害的赔偿,个人信息的财产属性并没有在实践中予以运用,这一方面使得公民个人信息得不到完整保护,另一方面会放纵加害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 实践中,大家往往会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混同,但其实二者是包含关系,个人信息的外延更广泛,它既包括个人隐私,也包括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