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 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 罚等 6 章 119 条,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 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