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经 2005 年 8 月 28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 2005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8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9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7 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决定》修正。 《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总则、处罚的种类和适用、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 罚等 6 章 119 条,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986 年 9 月 5 日公布、 1994 年 5 月 12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 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 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 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 ;本法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 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 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 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等 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 轻 的,公安机关可 以调 解处理。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