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的金融监管标准与监管体系一、欧盟的金融监管立法欧盟金融监管立法是建立在每个成员国承认其它成员国的法律、规定和标准基础之上的。 依据这一立法基础, 欧盟制定的各类金融监管法规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按照 2001 年朗法吕西( Lamfalussy )报告的要求,欧盟金融监管立法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通过正常的立法程序——由欧洲委员会提议,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通过——制定指令或规定。在欧洲委员会提议前,欧洲委员会还应向市场参与者、最终使用者、成员国监管者和立法者进行咨询; 二是欧洲委员会对通过的指令或规定制定技术细节, 该技术细节应获得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认可;三是各类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组织,如欧洲证券立法者委员会(CESR)、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 (CEBS)以及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者委员会(CEIOPS)等,须确保各项法律得到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并设计出简化的数据和报告格式样板以便在未来四五年内所有金融机构只需向一个指定的监管者提交一份涵盖所有要求的报告;四是欧洲委员会负责核查欧盟与成员国在法律、法规方面是否一致。 一旦发现有抵触之处,如果必要的话, 委员会将采取法律手段向欧洲法院起诉成员国。从法律角度来看,欧盟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以各种指令的颁布为基础。1999 年以来,欧盟先后颁布了20 余条指令,内容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等各个领域。其中11 条已被所有成员国接受,变成了各国的法律。这些指令性文件为欧盟监管制度的确立设定了法律框架,为欧盟的统一金融监管提供了保障。二、欧盟的金融监管机构欧盟并不存在一个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金融监管的具体职能主要由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承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规定欧盟金融监管框架, 由欧盟委员会协调各成员国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实施。(一)欧盟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为了协调各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欧盟建立了许多金融监管委员会,负责对包括银行信贷机构、 证券市场和保险业在内的各类金融部门进行监管。银行信贷机构监管方面的委员会包括:1、银行业咨询委员会。它成立于 1997 年,其成员包括成员国的财政部长、银行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高级代表。欧洲中央银行、挪威、列支敦士登和冰岛派观察员参与;2、欧洲银行监督官委员会。成立于2003 年11 月,成员包括欧盟成员国银行监管当局高级代表以及欧盟成员国中央银行代表, 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统一欧盟银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