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司债权人到期债权解决路径 [摘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进展,合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有序进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之一。及时追索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文章通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提出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时,债权人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以向公司的发起人追偿,还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及股权受让人追偿,更可以向协助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追偿。 [关键词] 债权人到期债权;股东出资义务;到期债权追偿 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和进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治国方针。①而法律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为解决逐渐增加的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等纠纷案件的具体适用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作为法律的一部分,已经作出了相应规定。公司资本制度不仅是公司股东利益之所在,更是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它对于促进我国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进展,法律规范公司的经营和运作,毫无疑问起到了极大作用。②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要求就是充实资本。公司的资本规模是公司对外担保和信用的基础,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尽管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认缴制,而非以前的实缴制,但同时也明确了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以其认缴资金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股东和发起人将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故而资本充实对公司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有着重要意义。③在公司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通过多种方法均不能实现时,很多债权人百结愁肠却束手无策。此时,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一般情况下,债务到期时,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即公司追偿,也可以向担保人追偿,还可以通过“刺破公司的面纱”向公司的股东追偿等。本文仅根据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思考,提出一些观点,希望对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到期债权能有所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助益。 一、债权人可以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法律依据。(一)法条基本理解。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只履行部分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时,该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应理解为最多为未出资本金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