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 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 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 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2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 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3 — 第七条 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