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至第六章的重点问题阐述 一、诉讼证据基本特征 1.诉讼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客观性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
承认客观性,在办案实践中要坚持:一是办案人员不能把个人主观的判断、想象、假设等作为定案的证据适用;二是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不能把:"算大帐"作为证据使用
三是按照客观性的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无法查证的途径得来的消息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诉讼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
在办案过程中,应注意:(1)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性是客观存在的,其联系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不能主观臆造,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2)证据的关联性是完全可以认识的,是可知的;(3)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4)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必须经过仔细的检查、辩认、检验和鉴定或经过对比、分析、推理、实物验证等等才能确定
3.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
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
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诉讼证据的这三个因素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内容,合法是证据的形式,是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表明了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二、证据分类的概念及其与证据种类的区别
证据的分类,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类别
其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于指导办案工作
证据的分类有别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