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 条 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 条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1 分类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0.2 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 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 条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 区域规划 第3.l.1 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 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 条 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