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项目名称: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二、实施主体: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 [2008]89 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秘 [2009]87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52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工作的通知》(合劳社秘 [2009]91 号)
四、设置标准:1、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 人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校舍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 平方米,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 年
有办公用房,办学场地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无危房
招收外地学生,学校应具备食宿条件
3、教学、实习设备按照部颁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或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配备
没有设置标准的,参照相近培训专业标准配备,以满足该专业培训的基本要求
4、举办者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自有流动资金10 万元以上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少于5 人且为单数
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
理事会或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拟定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6、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技术教育及教学管理5 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