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名词解释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 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2.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3.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5.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6.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 去从事民事活动, 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7.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8.诚实信用原则: 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10.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1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14.民事权利: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15.民事义务: 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16.民事责任: 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狭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