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263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的通知》的要求, GB50325-2001 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如下:3. 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为:内照指数和外照指数均不大于1.0 。3. 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的分类标准(A 类、 B类)。3. 2.1 室内用人造木板,必须测定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4. 1.1 新建、扩建前必须进行本底氡浓度的测定,并提供检测报告。4. 2.4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5 倍以下时,应按 "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4. 2.5 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 倍以上时,除按上条进行处理外,还应按《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4. 2.6 一类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 倍以上时,应进行工程点土壤中的镭、钍、钾的比活度测定。当内照指数大于1.0 或外照指数大于1.3 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回填。4. 3.1 一类工程必须采用A 类无机非金属材料和装修材料。4. 3.3 一类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 类人造板材及饰面人造木板。4. 3.10 室内装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4. 3.11 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释放量不应大于0.10%。5. 1.2 建筑和装修材料进场检验,不符合设计和本规范要求的,禁止使用。5. 2.1 无机非金属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检测报告。5. 2.2 室内装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释放量检测报告。5. 2. 5 装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TVOC、游离甲醛含量的检测报告;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必须有TVOC、苯、游离TDI(聚氨脂类)含量检测报告。5. 2.6 材料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的,必须将材料送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3. 3 装修用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苯、工业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5. 3.6 严禁在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工具。6. 0.4 工程验收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