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 80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为行业标准, 编号为 JGJ16-2019,自 2008年 8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3.2.8、3.3.2、4.3.5、4.7.3、4.9.1、4.9.2、7.4.2、7.4.6、7.5.2、7.6.2、7.6.4、7.7.5、11.1.7、11.2.3、11.2.4、11.6.1、11.8.9、11.9.5、12.2.3、12.2.6、12.3.4、12.5.2、12.5.4、12.6.2、14.9.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8 年 1 月 31 日(注:部分强制性条文有条文说明可用Ctrl+ 点击互相翻查)3 供配电系统3.2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2.8 条: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第十页)3.3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3.3.2 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第 11 页)4 配变电所4.3 配电变压器选择4.3.5 条: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 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第 17-18 页)4.7 低压配电装置4.7.3 条: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 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 时,应增加出口。(第 24 页)4.9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4.9.1 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 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第 25 页)4.9.2 条: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负荷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配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变配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的一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配电所位于地下一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配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配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第 25 页)7 低压配电7.4 导体选择7.4.2 条:低压配电导体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