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ode of Design for Water Spray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 Gb 50129-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日期: 1995 年 1 月 14 日施行日期: 1995年 9 月 1 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7] 23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自199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5 年 1 月 14 日目录1 总则2 术语、符号2· 1 术语2· 2 符号3 设计基本参数和喷头布置3· 1 设计基本多数3· 2 喷头布置4 系统组件5 给水6 操作与控制7 水力计算7· 1 系统的设计量7· 2 管道水力计算7· 3 管道减压措施附录 A 规范用词说明附录 B 安全净距的修正1 总 则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 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生产、 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设置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运输工具或移动式水喷雾灭火装置的设计
1.0.3 水喷雾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固体火灾、闪点高于 60 ℃的液体火灾和电气火灾
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对保护对象造成严重破坏的火灾
1.0.5 水喷雾灭火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