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9 7 2 年 国 际 海 上 避 碰 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适 用 范 围 1
本 规 则 各 条 适 用 于 在 公 海 和 连 接 于 公 海 而 可 供 海 船 航 行 的 一 切 水 域 中 的 一 切 船 舶
本 规 则 各 条 不 妨 碍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为 连 接 于 公 海 而 可 供 海 船 航 行 的 任 何 港 外 锚 地 、 港 口 、江 河 、 湖 泊 或 内 陆 水 道 所 制 订 的 特 殊 规 定 的 实 施
这 种 特 殊 规 定 , 应 尽 可 能 符 合 本 规 则 各 条
本 规 则 各 条 , 不 妨 障 各 国 政 府 为 军 舰 及 护 航 下 的 船 舶 所 制 订 的 关 于 额 外 的 队 形 灯 、 信 号灯 、 号 型 或 笛 号 , 或 者 为 结 队 从 事 捕 鱼 的 渔 船 所 制 定 的 关 于 额 外 的 队 形 灯 、 信 号 灯 或 号 型 的 任 何 特殊 规 定 的 实 施
这 些 额 外 的 队 形 灯 、 信 号 灯 、 号 型 或 笛 号 , 应 尽 可 能 不 致 被 误 认 为 本 规 则 其 他 条 文所 规 定 的 任 何 号 灯 、 号 型 或 信 号
为 实 施 本 规 则 , 本 组 织 可 以 采 纳 分 道 通 航 制
凡 经 有 关 政 府 确 定 , 某 种 特 殊 构 造 或 用 途的 船 舶 , 如须完全遵守本 规 则 任 何 一 条 关 于 号灯 或 号 型 的 数量、 位置、 能 见距离或 弧度以 及 声号 设备的 配置和 特 性的 规 定 , 就不 能 不 影响其 特 殊功能 时, 则 应 遵守其 政 府 在 号 灯 或 号 型 的 数量、 位置、 能 见距离或 弧度以 及 声号 设备的 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