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国有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会计是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
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准则的规定
事业单位的各项资金和财产均应纳入单位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
第十一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方面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同类单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三条 会计处理方法应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五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运用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核算可采用权责发生制
2 第十七条 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经营支出与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