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 1 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 2005-12-14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引言 1.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定义 2.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提供服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 1年(不含 1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房地产,指房屋和土地使用权
(3)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
其中,销售净价是指,资产的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4)评估增值,指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地产价值进行评估后所确定的房地产价值的变动
某次评估的评估增值等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减去评估基准日的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后的金额
(5)减值,指固定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额和评估增值余额之和
(6)准备金,指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计算的在认可负债表中列报的责任准备金,其中,不包括计入认可负债表“独立账户负债”项目的单位准备金
(7)新公司,指开业时间不满 5年的保险公司
固定资产分类 3.保险公司应当将固定资产分为房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在建工程、办公家具及其他固定资产
其中: (1)房屋分为:营业用房屋和非营业用房屋
(2)机器设备分为:机械、动力及安全保卫设备;电器设备;电子数据处理设备;办公、通讯及文字处理设备;医疗设备
(3)交通运输设备分为:专用理赔车和其他运输设备
固定资产减值 4.保险公司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
如果有迹象表明某项固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