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 保险集团》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实现了快速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化的步伐日益加快,出现了中国人寿集团、中国人保集团、中再集团、平安集团等大型保险集团,极大的提升了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2006 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明确提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
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
”从而更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保险集团的加速发展
金融企业的集团化经营符合国际趋势,具有规模效益、信息共享、品牌提升等多方面的优势,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综合实力
但金融企业集团化经营也会产生较多的风险,例如:风险传递、利益冲突以及组织结构复杂,缺乏透明度,管理控制权分散,不易评估和控制风险等
对于一个金融集团而言,即使金融集团的成员公司都满足监管要求,也会由于内部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传染使集团总体丧失偿付能力
因此,金融集团已经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点领域,国际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做法,例如,欧盟2002/87 号指令对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的监管 2 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德、法也采取了欧盟指令相同的监管要求,对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日本的保险业法(insurance business law )中也有对保险集团的监管要求;金融集团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 o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则在 1999 年发布了一系列的金融集团监管的指导性文件
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看,随着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非常重视金融集团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