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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VIP免费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京政办发[2009]2号)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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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实 施 办 法 ( 京 政 办 发 〔 2009〕 2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有 效 配 置 金 融 资 源 ,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农 村 、 郊 区 和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 改 善 金 融服 务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按 照 中 国 银 监 会 、 人 民 银 行 《 关 于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的 指 导意 见 》 ( 银 监 发 〔 2008〕 23 号 ) 的 要 求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是 指 在 北 京 市 由 自 然 人 、 企 业 法 人 或 其 他 社 会 组织 依 法 设 立 , 不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经 营 小 额 贷 款 业 务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第 三 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是 企 业 法 人 ,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财 产 , 享 有 法 人 财 产 权 , 以 全 部 财产 对 其 债 务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股 东 依 法 享 有 资 产 收 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 选择管理者等权 利, 以 其 认缴的 出资 额 或 认购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第 四条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应执行 国 家 金 融 方针和 政 策, 在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范围内开展业 务 , 自 主经 营 , 自 负盈亏, 自 我约束, 自 担 风险;合法 的 经 营 活动受法 律 保护, 不 受任 何单位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 五条 市 金 融 办 为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市 级主管部 门( 以 下简称 市 主管部 门) , 负责 本 市小 额 贷 款 公 司 试 点 工作的 统筹协调、 审批、 监 督与风险处置 。 在 本 市 设 立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应经 市 主管部 门的 审查批准。 第 六条 凡是 区 、 县政 府能明确一 个主管部 门( 设 金 融 办 的 为 区 、 县金 融 办 ) 负责 对小 额 贷 款 公 司 初审和 日常监 督管理, 并承 诺愿意 承 担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风险处置 责 任 的 , 方可在本 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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