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宁政发[2010]254 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一、《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从征地区片价补偿费中列支的社会保障费包括:劳动年龄段人员补缴 15 年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市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至 2001 年 7 月 1 日失业保险(超过 15 年按 15年计算)所需的费用,以及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的费用(标准参照补缴 15 年基本养老保险计算),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定期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包括:按《南京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宁政发[2004]100 号)规定建立的市本级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江宁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江宁政发〔2005〕166 号)规定建立的江宁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浦口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试行办法》(浦政发〔2004〕108 号)规定建立的浦口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按《南京市六合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 2 保障试行办法》(六政发〔2 0 0 5 〕2 0 号)规定建立的六合区基本生活保障基金
三、《办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的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包括两部分: (一)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年龄段人员享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养老年龄段人员享受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及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
四、《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市、区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是指市和江宁、浦口、六合区财政部门分别设立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专户,市财政管理玄武、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