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全⽂第⼀章 总则第⼀条 为保障学⽣和教职⼯在校集中⽤餐的⾷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以下简称⾷品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 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餐的⾷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适⽤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中⽤餐是指学校通过⾷堂供餐或者外购⾷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和教职⼯提供⾷品的⾏为。第三条 学校集中⽤餐实⾏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原则,建⽴教育、⾷品安全监督管理、卫⽣健康等部门分⼯负责的⼯作机制。第四条 学校集中⽤餐应当坚持公益便利的原则,围绕采购、贮存、加⼯、配送、供餐等关键环节,健全学校⾷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第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和健康中国战略要求,建⽴健全相关制度,落实校园⾷品安全责任,开展⾷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第⼆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依法统⼀领导、组织、协调学校⾷品安全监督管理⼯作以及⾷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作,将学校⾷品安全纳⼊本地区⾷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健全⾷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品安全教育和⽇常管理,降低⾷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作。第⼋条 ⾷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集中⽤餐⾷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品安全违法⾏为;建⽴学校⾷堂⾷品安全信⽤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堂⾷品安全管理⼈员进⾏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九条 卫⽣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校园⾷品安全风险和营养健康监测,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依法开展相关疫情防控处置⼯作;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学校⾷品安全事故导致⼈⾝伤害的⼈员。第⼗条 区域性的中⼩学卫⽣保健机构、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