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 公约的批准:1988 年6 月20 日经第75 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 公约生效时间:1991 年1 月11 日 中国的批准: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发布《关于批准的决定》正式批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
中国的特别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公约正文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 范围和定义 第一条 1. 本公约适用于一切建筑活动,即建造、土木工程、安装与拆卸工作,包括从工地准备工作直到项目完成的建筑工地上的一切工序、作业和运输
2. 凡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在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类组织)磋商后,可对存在较重大特殊问题的特定经济活动部门或特定企业免于实施本公约或其某些条款,但应以保证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为条件
3. 本公约还适用于由国家法律或条例确定的独立劳动者
第二条 就本公约而言: (a)“建筑”一词包括: (1) 建造,包括挖掘和建筑、改建、修复、修理、维护(包括清扫和油漆)以及拆除一切类型的建筑物或工程; (2) 土木工程,包括诸如机场、码头、港口、内河航道、水坝、河流和海防工程、公路和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高架桥以及用于通讯、排水、污水处理、饮水和能源供应等公共工程的挖掘和建筑、改建、修理、维修及拆除; (3) 安装、拆除预制建筑物和结构,以及在建筑工地制造预制构件; (b)“建筑工地”一词指从事上述(a)项所述任何一项工序或作业的工作场地; (c)“工作场所”一词指工人因工作原因必须在场或前往的,并由下述(e)项限定的雇主所控制的一切场所; (d)“工人”一词指从事建筑的任何人员; (e)“雇主”一词指: (1) 在建筑工地雇佣一名或数名工人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和 (2) 视具体情况而定的主承包商、承包商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