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8 页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20 年 9 月28 日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xx 年9 月28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第 2 页 共 8 页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结束》》年6 月2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发布,根据xx 年9 月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 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 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 额进 行调 整 ,并 报 国务 院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按 照国务 院 规定的权 限 和程序批 准 开工报 告 的建筑工程,不再 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 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一律 不得 开工。 任 何 单位和个 人不得 将 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 目分 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