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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与物业对接工作管理流程(暂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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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与物业对接工作管理流程(暂行)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1. 目的 明确集团总部、事业部/城市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各自职责,理顺开发与物业之间的业务对接关系,规范开发与物业对接的相关工作内容。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远洋地产各区域事业部/城市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其中,东北区域事业部、中山公司、杭州公司等目前实行物业服务属地化管理的开发单位,暂由其客户(或物业)工作主管部门代集团总部行使对物业指导、监督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商业地产事业部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 3.1. 集团总部:特指远洋地产集团总部。 3.2. 开发:指地产开发业务单位(区域事业部/城市开发公司)。 3.3. 物业:物业服务业务单位,特指远洋地产下属物业公司(北京远洋基业物业、北京远洋基业物业杭州分公司、中山远洋物业、大连远洋基业物业、中远酒店物业等),以及外聘物业公司。 3.4. 开发与物业对接:开发业务单位通过招标选择的物业公司,为开发项目提供物业服务,双方应明确业务对接关系。 3.5. 清盘项目:指保修期满或开发业务单位已经撤离的项目。 4. 职责 4.1. 集团总部 4.1.1. 客户关系部 4.1.1.1. 梳理开发对物业的业务对接和管控关系; 4.1.1.2. 建立同类型物业项目相对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 4.1.1.3. 指导、检查、评估开发与物业对接工作质量; 4.1.1.4. 组织项目首次房屋交付风险检查; 4.1.1.5. 配合 战 略 发展 部确定物业考核指标。 4.1.2. 战 略 发展 部 4.1.2.1. 战略发展部下达物业的年度经营发展计划,并组织对其经营和管理绩效的考核。 4.2. 事业部/城市开发公司 4.2.1. 客户(或物业)工作主管部门 4.2.1.1. 审核并确定新项目的物业服务模式、物业服务方案,评审物业费标准,组织物业服务招标及备案,与中标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执行; 4.2.1.2. 审核新项目物业开办费(如有),与物业签订相关协议并执行,监督开办费的使用情况; 4.2.1.3. 依据与物业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和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对物业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价。 4.2.2. 项目工程部门 4.2.2.1. 向物业或业主移交竣工及验收合格的共用设施和房屋设备,以及相关资料; 4.2.2.2. 组织协调房屋集中交付期的维保修工作; 4.2.3. 建立与物业对接和沟通的工作机制,支持物业做好对客服务; 4.2.4. 组织向物业移交清盘项目,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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