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星级高中评估标准及评价细则(2013 年修订版)达标等级评定说明: 1
单项达标程度分达标(A)、未完全达标(B)、不达标( C)三级
凡达到 A 级细则全部要求的为达标(A),不完全符合A 级要求又非C级细则所列情况之一的为未完全达标(B),符合 C级细则所列现象任一条的为不达标(C)
评价指标及标准达标( A)不达标( C)一办学条件1
独立设置的高中;规模一般在36 个班以上,每班学生不超过 50 人
(1)专门举办高中学历教育的独立法人,校园内外均未主办义务教育学校,同一校名下无独立法人高中分校、校区及义务教育学校
(2)办学规模适度, 一般在 12— 16 轨之间
(3)各年级班均学生不超过50 人(含借读生)
(4)无高考补习班或插班复读生
( 1)初高中在 同 一 校 园 内 或初高中同一法人,未真正分设
( 2)办学规模少于 8 轨(小班班额不少于35 人)或超过20 轨(学生总数超过3000人)
( 3)举办高考补习班、招收插班复读生
2.校园校舍充分满足当前师生学习、 生活的需要, 并有一定的发展余地; 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100 亩
(1)生均校园面积不少于23 平方米
新建学校一般不少于100 亩
(2)拥有各类运动场地、体育馆(风雨操场),生均活动面积(含田径运动场、体育馆和其他运动场地等)不少于8 平方米,体育器械满足教学和活动需要
(3)学校应有8 跑道(塑胶) 400 米标准田径运动场,城市学校(新建校除外)不低于 6 跑道(塑胶) 300 米;20 轨以上学校、设有分校区的学校应有两个田径运动场
(4)生均校舍(不含学生宿舍、教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3 平方米
(5)生均学生宿舍建筑面积不少于4
5平方米且卫生设施齐全方便,能较好地 满足符合寄宿条件学生的住宿需要
——高中规模不达12 轨的学校,学生( 1)生均校园面积低于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