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以下简称《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原人事部令第9 号,以下简称《机关办法》 )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 号,以下简称《企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岗工作人员 (含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岗劳动者适用本细则 (以下分别称为单位、职工)
第三条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休假计划, 保证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条职工连续工作1 年(12 个月 )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一)职工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5 天;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10 天;满 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二)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三)年休假天数不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亲假、 婚丧假、产假和因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天数
连续工作满1 年(12 个月 )以上,既包括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12 个月 )以上的情形, 也包括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满1 年(12 个月 )以上的情形
累计工作时间, 包括在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 )
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劳动合同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