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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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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初探 摘要:价值原则是一项法律制度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它决定着该项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公证制度价值原则的确立与实现,既是公证立法最基本的理论需要,也是我国公证事业健康进展的实践要求。本文试图以“法的价值”学说为理论基础,通过对我国公证制度现状、性质、特点及存在弊端等方面的分析讨论,确立我国公证制度的价值原则,并对价值原则的确立依据、及其内容等作简要探讨。 关键词:公证制度;价值原则 中图分类号:DF8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XX)01—0131—02 一、我国公证制度价值原则的确立依据 我国的公证制度是由私证制度演变而来的。但私证只是证明事实的客观存在,至于事实是否合理合法,均在所不问,难以起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因此,私证逐渐被公证所代替。公证从出现的那天起,即是站在公平第三方的角度,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双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发挥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职能作用。自始至终体现着其公平公正和法治、秩序的价值原则。 公证价值原则决定公证的地位、性质、体制及运行机制等诸多问题,确立公证制度价值原则,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虑: 1.从法的基本价值方面来审视和定位 西方学者认为法律具有三大基本价值:秩序、正义、个人自由。还有一些法律法律规范是以有用性、以获得最大效益为基础的。虽然有用性并非法律的首要目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已成为我国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评价之一。因此,我国法学界将法律的基本价值归纳为秩序、正义、自由、效率四个方面。 公证是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司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法证明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作为依法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其职能应有利于实现法的基本价值。也就是说,公证法律制度应与各部门法具有共同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这是由法律制度价值选择的普遍性决定的。 公证证明是公证机构的职能,也是公证制度区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它通过独立行使国家证明权,确认与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对象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公证机构必须依据真实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办理公证,依法均衡、协调各方面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利益,保证法律文书、法律行为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切实可行,从而有利于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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