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冯其江潘进海一、引言••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地经济
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包了约15亩鱼塘
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年亦有不少收获
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死亡
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二、案情•2003年12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
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
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
200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
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
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
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2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39992元
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
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
•三、一审裁判要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
数年前华醒公司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
2003年底因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