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 年 8 月 13 日市政府第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新乡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家、省有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新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新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由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 (二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 )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推动企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