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水资源费使用管理,提高中央水资源费使用效益,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性质) 中央水资源费是除南水北调受水区以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征收并按比例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中央水资源费全额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三条(使用安排原则) 中央水资源费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项目分类) 中央水资源费项目分为中央本级项目和地方项目
中央本级项目是指纳入水利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门预算的项目;地方项目是指水利部确定由地方承担的项目,项目经费由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支持
第二章 使用范围 2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央水资源费用于以下方面: (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
包括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与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量分配;总量控制;行业用水指标制定;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建设
(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包括水权制度建设与水权转让;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监督实施;用水管理;水资源调度;河湖水系联通等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
包括水功能区管理;纳污总量控制;入河排污口管理;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管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
(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
包括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开发、集成、设备购置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监测能力建设;水资源信息监测、采集、统计、分析及发布等
(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