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卫生保健所设置要求 设置要求 机构类别 机构设置 人员配备 用房 设施设备 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 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卫生室(医务室) 设有卫生室(医务室),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 40 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注射器、敷料缸、方盘、镊子、止血带、药品柜、污物桶、紫外线灯、高压灭菌锅等。 保健室 设有保健室(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在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开展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学校卫生日常检查。不得提供医疗服务。 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 人以上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建筑面积应大于15 平方米,并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 应具备以下基本设备:视力表灯箱、杠杆式体重秤、身高坐高计、课桌椅测量尺、血压计、听诊器、体温计、急救箱、压舌板、观察床、诊察桌、诊察凳、止血带、污物桶等。 中 小 学卫生保健所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人员编制不少于学生数的万分之三,其中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80%,并应有内、外、儿、五官、统计学等专业的人员。中级职称以上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不少于编制人员的20%。 建筑面积不少于每专业人员15平方米;每室必须独立;至少设有诊室(体检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一)基本设备:体重称、身高坐高计、握力计、肺活量计、血压计、听诊器、胸围尺、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