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余种交通行为过错量化 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分别认定 将于2009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新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举的170余种交通行为以10 分、 6 分、3 分的形式进行过错量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如何划分,本报帮你分析。 2009 年 1 月起实施的交通事故过错责任认定标准囊括了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的170余种交通行为在各种交通事故中所占据的分值,不但如此,新标准还将普通道路与高速公路分别进行量化分析。在普通公路上,有20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10 分,有82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6 分,有48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应为3 分。在高速公路上,有6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10 分、15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 6 分、3 种情形认定事故过错责任分值为3 分。 除此之外,该规定将全部过错责任、主要过错责任、加重一档事故过错责任等三种情况共 9 种情形进行单独列举。至于那些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碰损单车在2000 元以下的事故依然适用今年7 月实施的《机动车轻微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解决。 8 2 种情形认定过错责任为6 分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未领取号牌,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辆上路行驶的; 同车道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时超车的;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驾驶车辆未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超车的; 超车时违反规定行驶的;在有禁止掉头、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左转弯的; 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的; 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未按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的; 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未停车让行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或者儿童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同车道后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安全距离的; 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停车让行人通行的; 红灯亮时,右转弯车辆妨碍被放行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客运车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货运车超载百分之三十的; 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的;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超速行驶的;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超速行驶的 ;遇雾、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