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目录 1 范围 2 过度问题 3 术语定义 ▪ 重伤 ▪ 轻伤 ▪ 轻微伤 4 总则 5 程度分级 ▪ 颅脑、脊髓 ▪ 面部、耳廓 ▪ 听器听力 ▪ 视器视力 ▪ 颈部 ▪ 胸部损 ▪ 腹部 ▪ 盆部及会阴 ▪ 脊柱四肢 ▪ 手 ▪ 体表 ▪ 其他 6 附则 7 附录 A 8 附录 B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过度问题编辑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
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
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 未 见 明 显 错 误 的 , 但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以 新 的 标 准 对 自己 有 利 提 起 重 新 鉴 定 的 , 不 予 受 理
但 对 旧 标 准 使 用 提 出 质 疑 , 经 依 法 审 查 确 实 存 在 问 题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依 据 旧 的 标 准 委 托 重 新 鉴 定
技 术 部 门 应 对 目 前 审 理 案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