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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微伤轻伤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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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 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2013 年 8 月 30 日 目录 1 范围 2 过度问题 3 术语定义 ▪ 重伤 ▪ 轻伤 ▪ 轻微伤 4 总则 5 程度分级 ▪ 颅脑、脊髓 ▪ 面部、耳廓 ▪ 听器听力 ▪ 视器视力 ▪ 颈部 ▪ 胸部损 ▪ 腹部 ▪ 盆部及会阴 ▪ 脊柱四肢 ▪ 手 ▪ 体表 ▪ 其他 6 附则 7 附录 A 8 附录 B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1 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过度问题编辑 损伤发生在这个时间之前的,遵循从旧加从轻原则。其中,未经审判或者正在审判的案件鉴定时仍适用旧的标准。但如用新的标准不构成损伤或损伤程度较轻的,可采用新颁布的标准。 已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或 裁 定 , 未 见 明 显 错 误 的 , 但 当 事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以 新 的 标 准 对 自己 有 利 提 起 重 新 鉴 定 的 , 不 予 受 理 。 但 对 旧 标 准 使 用 提 出 质 疑 , 经 依 法 审 查 确 实 存 在 问 题的 , 人 民 法 院 可 依 据 旧 的 标 准 委 托 重 新 鉴 定 。 技 术 部 门 应 对 目 前 审 理 案 件 涉 及 损 伤 鉴 定 标 准使 用 问 题 向 委 托 机 构 提 出 意 见 。 [1]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本 标 准 引 用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 GB 18667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受 伤 人 员 伤 残 评 定 GB/T 16180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职 工 工 伤 与 职 业 病 致 残 等 级 GB/T 26341-2010 残 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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