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出 台 背 景 及 意 义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 《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1] 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 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 件 、故意伤害 案 件 、雇 员损害 等所有人身 损害 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 外 。 第二 个是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比 过 去 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提 高了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目 前可 以 构成十 级伤残的,可 能在 新标准实施后构不 成伤残等级了。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 进一步 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 2017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2016 年 4 月 18 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 法、内 容 和等级划 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 损害 致残程度等级鉴定。[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 件 对本标准的应 用是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 ,仅 注 日期 的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 注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 ,其 最新版 本(包 括 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