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廊坊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廊坊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各关于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全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利用处置,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经省管委会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产废单位要落实源头管理精细化(一)重视源头减排
对已建项目,要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废物减量化工艺改造、场内综合利用处置,减少废物产生量和转移量
对新建项目,要在环评阶段明确一般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去向
2(二)理清产废底数
应按当前生产工艺及实际工况,进一步分析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去向,做好台账登记
对一般工业固废中需处置的部分,应参照危险废物的要求严格管理
对产废情况复杂、底数不清的企业,鼓励企业自主委托开展第三方核查并按核查结果进行台账登记
(三)强化贮存管理
应按照产废实际,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等相关要求,根据贮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型,建设符合规范且满足需求的贮存场所
对新建项目,贮存场所必须作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实行安全分类存放,并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
(四)依法办理转移
产废单位应与具有相应利用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依法委托利用处置业务
固废转移过程要执行转移交接记录制度,明确转移量、转移车辆及驾驶员、转移去向,由产生单位及接收单位分别签字盖章
开发区环保局和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局有权查阅相关转移、处置台账资料并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查处
固体废物转移出廊坊市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得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