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意见的通知顺政办发〔2010〕21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区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经管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意见(区农委市国土资源局顺义分局区经管站二○一○年一月)为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保障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是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效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办法,也是化解农村各种矛盾,促进农村稳定,建立和谐新农村的重要措施
二、依法签订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一)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其他集体资产租赁均由村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租赁)的主体,村经济合作社公章交由镇政府统一保管
(二)村经济合作社发包集体土地和租赁其他集体资产要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认真审查承包(租赁)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确定对方有经营土地及其他集体资产的能力,确认对方要将耕地用作农业用途
(三)农村集体承包(租赁)合同的签订应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村经济合作社在发包集体土地和租赁其他集体资产时,如承包方是村经济1合作社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中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报镇人民政府批准才能签订
具体审批手续依据《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办事事项网上办理工作文件的通知》(顺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