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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价值取向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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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的价值取向徐蓉【摘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墓础”课程的教学实践中,进一步明确新课程的特点、性质和使命,科学认识课程的任务、目标和追求,理清教学过程中的价值取向,不断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对于充分发挥课程的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和教育功能,真正实现课程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价值取向自2006年秋季全国高校普遍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以来,作为首先进入课堂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已经运行至第二轮。从2007年初教育部在各地召开的“教材使用征求意见座谈会”的反馈来看,各高校均认为新方案的实施已取得了较好的总体效果.这不仅意味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课程地位已初步确立,同时也意味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姻”已开始从“初生之物”走向逐步成长的新阶段。与此同时,如何进一步认识新课程的属性和使命,不断增强新课程的教学实效,成为当前及下一阶段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惟有明确课程教学中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实现课程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一、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价值取向的意义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问题的缘由。从课程的历史沿革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在“98方案”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从教材的逻辑结构和体系编排来看,新课程无论在教学目的和教学内容上都有其自身的新定位。新课程并不是旧课程的简单合并,而是在体系和内容上将两门旧课程融为一体的崭新课程。新课程的这一特点,既需要我们在理论认识层面不断达到新境界,又需要我们在实践探索层面不断作出新举措。但是,从现状来看,在认真落实新方案的同时,我们在认识和实践两大领域与新方案的目标和要求之间尚存在着一定的距离,表现出一定程度的不同步性与不协调性。一方面,我们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深度融合的教材内容以及新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在理论认识上把握还不够深透,表现为仅仅把“荣辱观”、“理想观”、“爱国主义”、“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等内容作为组织课程的孤立片断来实施教学,缺乏系统的贯穿与连接,我们“合并”了课程,但“融合”与“一体化”的工作还未到位;另一方面,我们在具体的操作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分而治之”的倾向,一门课由过去分别承担“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的两位或多位教师来实施教学,以及同一教师根据自身的特长在教学过程中张扬或偏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某一方面内容等现象都在一定范围内存在,这些都是不同步性与不协调性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们尚未真正深入理解和把握新课程的性质、特点和使命是密切相关的,也即与我们尚未真正厘清新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有的价值取向是密切相关的。这些问题的继续存在,不仅会使新课程在内容体系上出现“貌合神离”的倾向,还会贬低新课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并进而削弱新课程正在确立和建设中的地位。因此,进一步探讨和解决这些问题,消除理论认识和教学实践中的偏向,迫切需要我们不断明确“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的价值取向,这也将成为推进课程发展的重要环节。一般来说,“价值”表达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相关性,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及其对主体而言的意义,教育的价值是建立在教育的本质特性基础之上的,是教育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而言所具有的意义。“教育活动就是一种以人的需要为动力,以掌握社会历史经验为煤介,以培养人为特征而构成的价值认识、价值选择、价值实现的特殊活动。”追求价值是教育教学活动重要的驱动力,而且教育教学还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实践活动,这不仅意味着教育教学的内容本身是具有价值的,还意味着我们对教育教学活动存在一种价值期待,希望能藉此实现我们在某一方面的需要、利益和追求。在价值理想和价值追求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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