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涉外的管辖权 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实证讨论 【内容提要】中国法院应积极行使涉外管辖权,合理解决涉外管辖权冲突 ,从而维护国家主权权益,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应将特别管辖因素具体化,并增加特别管辖的其他因素;扩大对协议管辖书面形式的解释,并扩充协议管辖的范围;区分专属管辖的国际性和国内性,并扩充专属管辖的范围。同时,还应适当地采纳一事不再理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必要管辖原则,充分尊重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处理好诉讼管辖权与仲裁管辖权的关系。 【关键词】中国法院/涉外案件/诉讼管辖权/仲裁管辖权/实证讨论 涉外管辖权①历来是国际私法理论讨论和实务操作中备受关注的问题。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进展,涉外案件急剧增多,②亟需通过司法或司法外的手段加以解决。而涉外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又是首当其冲的问题,关系着一国当事人利益的维护,也维系着一国主权利益的实现,以致人们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但是,由于国际私法涉及领域广泛而复杂,且易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活动的影响,不管成文法如何发达完备,都不可能完全消除法官造法,更何况中国立法还不完善,实践中又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故有必要对近年来中国法院涉外管辖权的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并着重探讨涉外管辖权制度、规则和理论在中国法院如何运作以及应该如何运作,藉此促使学界更多地关注涉外司法实践,推动其进一步进展。 一、涉外管辖权的确定与行使 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www.ccmt.org.cn)上公布的涉外案件来看,中国法院实践中采纳较多的是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和推定管辖,其次为排除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当然,没有说明管辖理由的也不少。本部分主要分析各种涉外管辖权的确定和行使,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的情形将在第二部分探讨。 (一)普通管辖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所谓普通管辖,即以被告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一般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行使管辖的基础。③这是主权国家考虑相应的管辖权依据时最传统的标准。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也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为涉外案件普通管辖的依据。根据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237 条和第 22 条的规定,凡被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的涉外案件,中国法院有管辖权。这主要适用于外国原告起诉在中国有住所的被告的场合,也适用于两个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