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税发[2008]116号文有关研究开发费的解析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目录一、文件内容……………………………………………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二、文件解析……………………………………………81、第一部分相关规定(或背景)…………………………
…2、第二部分要点解读……………………………………
103、第三部分原来的优惠(或规定)…………………………164、第四部分附录……………………………………………16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附件: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二○○八年十二月十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