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保证信息工程建设质量,信息产业部决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推行项目经理制度
现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发展,规范行业管理,提高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企、事业单位的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经理),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以下简称系统集成项目)中的代表人,是受系统集成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对系统集成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的授权负责辖区内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系统集成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及评定条件第五条系统集成项目经理分为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经理和资深项目经理三个级别
第六条项目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加信息产业部指定培训机构组织的项目经理培训,并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二)具有IT相关专业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如非相关专业则要加考IT专业知识
学历、职称及工作经历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专科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4年;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2年;3、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信息系统集成相关工作不少于1年
(三)近2年管理过、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