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54号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执行情况,现修订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铁道部
铁道部原发《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0〕51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价下浮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运输局发451号电)、《关于严格运价下浮管理的几点要求》(铁运电〔2002〕89号)、《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中的第二部分、《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的第三、七、十一、十四条同时废止
运输限制去向表2.整车空车方向表3.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4.××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价下浮汇总表二○○六年四月十七日2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吸引货源,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增运增收,加强货物运价下浮的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总体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价下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成本,为争取运量、增加收益而降低单位产品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运价下浮后的运价应高于运输成本
运价下浮必须保证全路利益最大化,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不得竞相降价
第四条运价下浮必须贴近市场需求,并真正落实到货源拥有者
运价下浮必须免收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禁止价外收费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实行运价下浮:1.煤(01)、石油(0210-0250)、焦炭(03)、钢铁(0510、0520、054、055)、磷矿石(07)、原木(1010)、粮食(11)、棉花(12)、化学肥料(1310)类货物;2.免收或减收铁路建设基金的货物;3.危险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