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54号关于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执行情况,现修订发布《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请按照执行。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铁道部。铁道部原发《铁路货物运价下浮管理暂行办法》(铁运〔1999〕165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事项的通知》(铁运函〔2000〕51号)、《关于进出口集装箱运价下浮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6月1日运输局发451号电)、《关于严格运价下浮管理的几点要求》(铁运电〔2002〕89号)、《关于修改五定班列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3〕75号)中的第二部分、《铁路专业运输公司运价管理暂行规定》(铁运〔2003〕137号)的第三、七、十一、十四条同时废止。附件:1.运输限制去向表2.整车空车方向表3.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4.××铁路运输企业货物运价下浮汇总表二○○六年四月十七日2铁路货物(含包裹)运价下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吸引货源,巩固和扩大市场份额,增运增收,加强货物运价下浮的管理,提高铁路运输总体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价下浮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输成本,为争取运量、增加收益而降低单位产品价格的行为。第三条运价下浮后的运价应高于运输成本。运价下浮必须保证全路利益最大化,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利用运价下浮进行不合理竞争,不得竞相降价。第四条运价下浮必须贴近市场需求,并真正落实到货源拥有者。运价下浮必须免收货物运输延伸服务费,禁止价外收费。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实行运价下浮:1.煤(01)、石油(0210-0250)、焦炭(03)、钢铁(0510、0520、054、055)、磷矿石(07)、原木(1010)、粮食(11)、棉花(12)、化学肥料(1310)类货物;2.免收或减收铁路建设基金的货物;3.危险货物;4.按军运计费的货物;5.通过运输限制去向的货物。运输限制去向由铁道部按年公布(2006年运输限制去向表见附件1)。第二章下浮条件第六条分品类整车货物指由单一品类、适用单一运价号3的货物组成的一批货物。轻泡货物采用整车分品类运输时,运价可按下表幅度下浮。本办法所称轻泡货物是指每立方米(货物体积按紧密堆码状态的外廓尺寸组成的立方体确定)重量不足300公斤的成件货物和组成的汽车、摩托车、拖斗车、轮式机械及其附件。运价号最高下浮幅度(%)425535650在附件2所列空车方向(局管内空车方向由铁路局在不违背跨局空车方向流向的前提下确定)分品类顺路装运轻泡货物以外的整车货物,可按其适用运价号在25%的幅度内下浮。第七条整车货物不分品类装运时,可按5号运价在5%的幅度内下浮。第八条使用集装箱装运适箱货物在集装箱回空方向运输时,可按集装箱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下浮,但下浮后折合每吨货物运杂费应不低于同等条件下该品类货物按整车运价率计算的每吨货物运杂费。跨局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集装箱公司按季度公布(跨局集装箱回空方向表格式见附件3)。管内的集装箱回空方向由集装箱公司商各铁路局确定。在集装箱港站进出口的国际集装箱和在深圳北、满洲里、绥芬河、二连、阿拉山口进出口的集装箱,可按集装箱运价率在430%的幅度内下浮。第九条特种货车装运特种货物时,可按规定运价率在3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第十条行李车空车方向的包裹运价最低可按适用的包裹运价率在50%的幅度内进行下浮。行李车空车方向指行李车平均始发利用率低于20%或平均全程利用率低于35%的列车方向,行李车空车方向由中铁快运定期公布。第十一条托运人包租五定班列列车或车辆,时间在半年以上、列车开行密度每周不少于两列的,分品类包租时,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在规定的下浮幅度基础上再增加5%的优惠幅度;不分品类包租时,整车货物可按5号运价在10%的幅度内下浮,集装箱可按每车2个20英尺箱运价在15%的幅度内下浮。包租非本编行李车(包括隔离车、加挂行李车)每辆最低可按三类包裹运价率,重车方向按5吨、空车方向按3吨计费。包租本编行李车中仓(或中仓二分之一)并不超过7吨(或3.5吨)的,最低重车方向可按2吨(或1吨)、空车方向可按1.2吨(或0.6吨)计费。包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