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债字[2008]8号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的通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19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见附件),并已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现予以发布,从2008年2月15日起实施
有关业务联系单位见下表:业务受理单位及部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100032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东路1387号30栋201203发行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880879598808797588088099登记托管、代理兑付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79788808632588087972交易流通受理业务联系部门托管部010-8808629588086343市场二部021-68797986信息披露业务联系部门发行服务部010-88087997880879598808797588088099市场二部021-58555221PDF文件提交地址fxb@chinabond
cnnikki@chinabond
cngsz@chinamoney
cn特此通知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司债券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流通操作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30号公告(以下简称“30号公告”)和[2007]19号公告(以下简称“19号公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发行人首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登记托管手续的,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债券发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