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式民法典体系之解析和中国民法典体系的建构(上)徐涤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目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二、法学阶梯式和潘德克吞式: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典体系模式
三、对外国范式民法典的分别考察四、未来中国民法典之体系的设计一、法典体系的意义近代自然法法典编纂运动是以启蒙运动和理性法所确立的信念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在这种信念下,一种理性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被认为或许可以通过一种全面的法律规则的新秩序予以有目的地奠定
[1]基于此种信念,18世纪末叶以来所谓“自然法法典编纂”之后产生的各种法典,不同于在此之前的那些将既存的法加以集成、并试图对其进行改革的所谓“Reformationen”,它是指具有新社会的设计图之法典
这种法典的基础是自然法,并且是有计划地、观点出发合理地编纂而成的
[2]显然,自然法理论“摈弃经院式方法,把法的系统化提高到颇高的程度;它以科学为榜样,以一种公理的、完全辑的方式表达它的法律观”
[3]按照莱布尼茨的设想,可以将普通罗马法建立在精练、系统的理性法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法典化
[4]此后,理性法学派认为,用定理或共同的高级概念将各法律命题结合起来,通过一种完整而无缺漏的演绎,就可达到几乎近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逻辑性体系
[5]这一理论为当时的欧洲法学和立法活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
可以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所谓法学阶梯式编纂模式,并非纯粹的罗马法后代,因为理性法在法国所引起的兴趣虽然小于在德国的情况,但它尤其在体系观念上确实影响过法国民法典的编纂[6]由此可见,在自然法理论中,体系的意义应该在于为“力求公布一部一切时代与所有各族人民所共有的、不变的、普遍适用的法的正义规定”,[7]在理论上提供实现的可能性
这一理想在学理和立法中的不同程度的实现,极大地鼓舞了当时各国的自然法法典编纂活动
潘德克吞法学在扬弃理性法理论的基础上,继承萨维尼的从理性法理论中形成概念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