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一 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
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法官主持调解,通过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从而终结诉讼
与法院判决相比,法院调解不仅与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更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纠纷
当事人愿意尝试用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可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本院受理案件后至庭审结束前,随时向合议庭的法官或独任法官提出调解要求
本院的法官征得对方同意后,就会主持调解
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就会予以确认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审判前对下列案件先进行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对于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签名或盖章后就发生法律效力
若一方不依照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就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衷心希望您的诉讼能通过调解方法,及时、妥善、彻底地解决
诉讼指南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