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2: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1990]6号 第一节 头颈部损伤 第 1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 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 10平方厘米。 第 2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6厘米。 第 3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 4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 5条:眼损伤: 第 1款: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 2款:眶部单纯性骨折。 第 3款: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第 4款: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第 5款: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 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 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 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第 6款:外伤性斜视。 第 6条:鼻损伤: 第 1款:鼻骨粉碎性骨折或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第 2款: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 7条:耳损伤: 第 1款: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 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 15%。 第 2款:外伤性鼓膜穿孔。 第 3款: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第 4款: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 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 30分贝。 第 8条:口腔损伤 第 1款: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第 2款:牙齿脱落或者折断 2枚以上。 第 3款: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第 4款: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 9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 3厘米。 第 10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3.5 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 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 11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 4厘米;单块面积 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 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 6平方厘米。 第 12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 13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 14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15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二节 肢体损伤 第16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 6%以上。 第17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 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